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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世界海洋日 檢討國家永續發展之思維

本刊記者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四月在聯 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第一八二次全體大 會中以表決獲得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在 牙買加蒙地哥灣開放簽署,迄今已有三十 年。該公約賦與全球各國在海洋上的權利 與義務,規範了全人類在海洋上的活動, 早已被全球視為「海洋憲法」。2009年起 指訂6月8日為「世界海洋日」,我國雖比 照該公約的一些條款內容,於民國八十七 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了「中華民國領 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法」,但迄今仍未建構我國 整套的海域立法系統。該二法施行十四年 餘,已顯示出許多問題與現況脫節,內政 部(地政司)曾嘗試提出修正,並召開多 次會議,之後卻無具體作為,令人非解。

   馬英九總統自己曾研習國際海洋法, 亦曾多次在不同場合表示應將該公約國法 化,並在其2008年競選總統時,在「藍色 革命、海洋興國」的口號下提出設立海洋 部,迄今仍無成就。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約會議召開之 前,聯合國大會即曾決議,「體認到海洋 空間之諸問題是緊密地相互關聯,必須將 其視為一個整體予以考量」,因而為全球 相連的一個海洋,創造出一部總體性的全 球性多邊國際公約。至1992年地球高峰會 議所產出之「二十一世紀議程」中,已開 宗明義:「海洋環境─包括洋及所有的海 ,以及相鄰接之海岸地區─構成一個不可 分割的整體」。由此可見國際社會從1970 年代將海洋視為一個整體,至1992年時, 海洋環境已不僅是藍色的水體而已,還納 入了包括陸域在內的海岸地區。但至今, 我政府與實務界多仍無此種觀念,整整落後國際社會二十年以上。


(部份資料參考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 心胡念祖主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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